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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地方保险业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20

原副标题:央行凯氏明文规定:偏远地区银行业组织并不一定不得公安参股

● 本报记者 彭扬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21年12月31日消息,人民银行会同而政府深入研究起草《偏远地区银行业商务部条文(草案征求意见初稿)》,向全球化公开征求意见。《条文》指明,偏远地区银行业组织其所服务本地,并不一定不得公安参股。

《条文》的起草解释指出,在日常管控和风险处置中,因不足第三世界层面统一的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法律,各方对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均管理机构和商业活动游离于银行业管控之外,偏远地区银行业商务部管理工作也面临管控依据缺少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为尽力防止和消弭偏远地区银行业风险,健全防止消弭银行业风险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文》,指明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法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管控规格,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组件,确保和中央对提高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的各项协同作战得到但政府。

《条文》按照“和中央统一法则、偏远地区实施管控,谁审批、谁管控、谁担责”的原则,将偏远地区各类银行业业稳定状态纳入统一管控组件,强化偏远地区银行业风险防止消弭和处置。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指明偏远地区银行业管控职责,提高央地协调配合。二是指明偏远地区银行业组织定义和管控法则。偏远地区银行业组织其所服务本地,并不一定不得公安参股。公安级行政区域参股的法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银行业商务部管理工作制定。三是赋予偏远地区银行业商务部管理工作赴任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四是指明偏远地区对四类管理机构的管控要求。指明偏远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积极参与信用相互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全球化众筹管理机构等四类管理机构不得积极参与的销售业务类型。五是指明对非法银行业商业活动的监测、推定、处置原则。六是设置分阶段顾及,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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